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一、收监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一)收监的法定条件
根据《监狱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监狱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二、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罪犯刑满释放,是罪犯服刑期满,回归社会的法律行为。罪犯刑满释放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统计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监狱提前一个月统计即将刑满释放人员人数和名单,落实好刑满释放前期工作。
二、发放刑满释放证明书。监狱于刑满释放人员释放的当天制作好《释放(假释)证明书》,加盖监狱公章后,于当天发放给刑满释放人员。
三、发还刑满释放人员证件、钱物,发放路费。
(一)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假释)证明书》和《罪犯个人物品保管单》退回保管的个人物品;在监狱使用帐户上个人的现金由监狱一并发还。
(二)按规定发放刑满释放人员路费。
(三)入境犯的身份证(护照)、出境签证在释放当天发给其本人。附加驱逐出境的外籍犯,协助省监狱管理局将刑释人员押至公安机关指定口岸执行驱逐出境,并拍照备查。
四、寄出刑释放人员的释放材料。在刑满释放人员释放后一个月内,监狱将《罪犯出监鉴定表》、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人员出监材料移交表》寄到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释放罪犯为入境犯的,不需邮寄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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