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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须知  

 

 

韶关监狱信访工作机构:韶关监狱办公室

信访电话:0751-8934269

信访接待地点: 韶关监狱信访办公室

网上信访地址:广东省韶关监狱网站(sgjy.gd.gov.cn/)—“互动平台”栏目—“信访信箱”

查询网上信访处理进展及结果地址:广东省韶关监狱网站(sgjy.gd.gov.cn/)—“互动平台”栏目 —“查询回复”

 

信访信箱使用须知

 

1.参与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信访条例》。

2. 根据《信访条例》,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 真实,对其所提供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本网站受理信访人对韶关监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韶关监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提出的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类来信,请用书面形式邮寄至广东省韶关监狱信访办公室。不属广东省韶关监狱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4.为便于有关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征求意见,请您如实填写姓名和联系方式,本网站将会对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信访人的权利。如无有效联系方式我们将视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信访人要求公开信件内容且经管理员同意,我们将予以公布有关内容,接受评议与监督。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监狱机关提出工作建议、意见、投诉、举报等信访事项;

(二)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三)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五)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并要求答复;

(六)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七)依法提出复查申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访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监狱机关办公场所或周围非法聚集、滞留、滋事,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派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

(二)围堵、冲击监狱机关车辆、道路、大门、办公场

所等,冲闯监狱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三)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

端行为相威胁;

(四)故意损坏监狱机关公共设施、公私财物,侮辱、谩骂、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向互联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等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七)其他妨害监狱安全、扰乱监狱机关办公秩序、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监狱信访受理范围

 

一、监狱机关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对本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具体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四)对本单位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

(五)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六)对下级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请求的复查;

(七)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诉求。

二、监狱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事项;

(二)应当通过或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走访的事项;

(四)已经和解、调解、“三级信访”或者法定程序终结的事项;

(五)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推选代表走访人数超过5人、越级走访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具体情形见附件1)信访人就下列事项向监狱机关请求权利救济的,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民事纠纷。信访人与监狱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财产关系方面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刑事赔偿。以服刑人员人身伤害或死亡为由提出刑事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的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服赔偿决定的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不服人民法院决定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纠纷。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人事纠纷及劳动争议。监狱机关公务员、事编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监狱机关公务员和监狱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向行政监察机关

提出申诉,对行政监察机关复查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狱机关聘任人员、工勤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五)不服仲裁裁决。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六)不服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七)不服生效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减刑假释等裁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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