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结果有异议处理方式
对罪犯考核奖罚结果不服的依照《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奖罚规定》第四十七条提请复议:
第四十七条 罪犯对考核奖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考核奖罚结果公示之日起3天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复议;对原审批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复议决定之日起5天内向上级部门申诉。复议(申诉)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应内作出复议(申诉)决定。
罪犯申请复议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受理的警察应当记录申请复议罪犯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复议的主要事由。
罪犯申诉复议一次性扣3分以下处罚的,监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罪犯申诉复议嘉奖、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和一次性扣3分以上、警告、记过处罚的,监狱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罪犯申诉复议立功奖励和禁闭处罚的,省监狱管理局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罪犯对分级处遇有异议的参照以上复议程序,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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