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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监狱罪犯物质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9-02-01   来源:韶关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   访问量:-

 

  根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物质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物质奖励操作指引》,为进一步激励罪犯改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物质奖励分两种类型,一种是考核分转化为物质奖励兑换货币,另一种是考核分直接兑换成货币(年度专项加分超600分及余刑较短,不能用来呈报减刑、假释的所有考核分及减刑假释时尚未达到转化成表扬的结余考核分)。

  一、罪犯物质奖励审批流程

  (一)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情形的:

  每月兑换一次物质奖励,当月符合物质奖励的,在计分考核系统呈报审批,审批完成后按照物质奖励兑换流程三天内将资金存入罪犯零花钱B帐;

  (二)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

  每年度结算一次专项加分超600分后的专项加分,次年元月10日前按照物质奖励兑换流程将资金存入罪犯零花钱B帐;

  (三)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

  1、每月释放的罪犯,物质奖励考核分统计截止时间为释放日期上月最后一天,分监区于释放当月10日前(零花钱账户销户前)将分监区所有释放罪犯的物质奖励兑换将资金存入罪犯零花钱B帐;

  2、每月10日调出监分监区的释放罪犯(当月26日至次月10日出监)当月月末出监的罪犯物质奖励兑换由原分监区于10日前兑换完毕将资金存入罪犯零花钱B帐,审批材料存入副档再调出监分监区,次月出监的由出监分监区兑换物质奖励;

  3、每月25日调出监分监区的释放罪犯(次月11日至次月25日出监)物质奖励兑换由出监分监区于次月10日前兑换完毕,并将资金存入罪犯零花钱B帐;原分监区应将当月生产数据于调出之日上报生产部门锁定生产数据,并将生产数据随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出监分监区,如不及时移交材料的,追究原分监区相关责任人责任;

  4、如遇次月月初出监的情形,因零花钱账户应在罪犯出监前5个工作日销户,则应采取在罪犯刑释前的上月26日采取预估的方式,结合罪犯当月的改造表现,估算(见附件2)罪犯当月的考核分完成物质奖励的兑换;例:罪犯李某刑期止日为2019年2月1日,则分监区于2019年1月26日完成考核,并统计物质奖励考核分进行兑换将资金存入罪犯零花钱B帐;

  5、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将物质奖励办结的,则按省局《指引》第九条进行操作;

  (四)符合《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

  呈报减刑、假释时,尚未达到转化成表扬或物质奖励的结余考核分于裁定下达后的三天内按照物质奖励兑换流程将资金存入罪犯零花钱B帐;不能正常办理手续的,由分监区警察留存释放罪犯联系方式,到时转账给罪犯,三次联系不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无需发放;如释放罪犯自愿放弃的,由释放罪犯签署物质奖励告知书(见附件3)

  例:李犯2019年7月25日呈报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的成绩为3个表扬120分,2019年11月10日下达裁定,原则上11月13日前完成物质奖励的兑换,如有减刑、假释裁定当日或次日出监的,于裁定当天完成物质奖励兑换,将资金存入罪犯零花钱B帐;

  二、罪犯物质奖励兑换流程

  (一)罪犯符合给予物质奖励条件的,由分监区填写“罪犯物质奖励兑换审批表”(见附件1),并汇总填写“罪犯物质奖励统计表”(见附件1)经分监区、监区合议后、经分管狱政管理的分监区领导初审,监区相关业务领导会审,监狱考核办主任审核,财务部门领导会审、分管狱政管理的监狱领导审批后生效。盖好公章原件存入罪犯副档,一份复印件送财务部门,一份复印件送生活卫生部门(零花钱结算岗);

  (二)审批生效后,分监区警察将原件存入罪犯副档,一份复印件送财务部门,一份复印件送生活卫生部门(零花钱结算岗),生活卫生部门核对“罪犯物质奖励兑换审批表”与“罪犯物质奖励统计表”后,划账到相应罪犯的零花钱账户B账;

  (三)如存在不能及时审批,将兑换的物质奖励完成划账的,由分监区留存罪犯联系方式,签署物质奖励告知书(见附件3),审批完毕后由分监区警察将审批表及联系方式上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进行转账。

  三、其他说明

  (一)罪犯零花钱账号结算后,其因违纪需变更物质奖励时,退回款项的流程:填写“罪犯物质奖励变更审批表” (见附件1),呈报各级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盖好公章原件存入罪犯副档,一份复印件送财务部门,一份复印件送生活卫生部门,退回款项,重新结算零花钱;

  举例:李某,未获得过减刑, 2019年4月1日释放,2019年1至2月分别获得的考核分是:120分、90分,在3月26日提前统计该犯3月的考核分(若给予100分),并将1至3月份考核分合计为310分,3月26日按照310分申请物质奖励兑换(93元),3月31日按程序结算,入账其零花钱账户。

  情形一:李某,3月31日无扣分,即将该物质奖励(兑换93元)在释放时发放给该犯。

  情形二:李某,3月31日该犯教育改造扣分20分,即3月份的考核分修改为80分(100-20分),故需要退回6元(20分*0.3元)。按照流程退回已经结算的6元,此情形,分监区应推迟该犯本日出监时间,要求罪犯签署物质奖励变更告知书(见附件4),办理退款流程后再安排该犯释放;

  情形三:李某3月31日因殴打他犯并禁闭处罚,取消其所获得的所有考核分,即其310分不能够申请物质奖励,并按照流程退回已经结算的93元,此情形,分监区应推迟该犯本日出监时间,求罪犯签署物质奖励变更告知书(见附件4),办理退款流程后再安排该犯释放。

  (二)同时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及其他项情形的,按照第三项要求进行办理,不必重复审批。

   举例:  李某,2019年1月3日入监,2019年10月5日

  释放,截止2019年9月30日,累计考核分620分(劳动、教育改造分不低于基础分60%)。

  正确做法:按照计分考核规定,计分考核系统内录入表扬,物质奖励兑换直接按照《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要求将620分一并兑换为物质奖励(货币);

  四、本实施细则为试行,若省局出台新的规定,则以省局文件为准。

  注意:无论是哪种情形,必须是在2019年1月1日后获得的考核分才能兑换成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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