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Sasa
留言日期:
2024-03-25
主题:
罪犯财产执行没收执行问题
内容:
你好,关于服刑人员在清远中院的执行裁定书就是已经证明了没收个人财产完毕,但韶关监狱仍要求服刑人提供没收个人财产的结案通知书。 这个可以去这个页面http://sgjy.gd.gov.cn/wsbs/content/post_236151.html所介绍的第二点, 去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并分别加盖公章吗? 这个证明是否有相应模板?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3-26
答复时间:
2024-03-26
答复单位:
广东省韶关监狱
答复内容:

你好,“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指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要坚持全面依法审查的要求,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同时《意见》指出,要严格审查减刑、假释案件中的各项证据材料,认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应当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原审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或者是《结案证明书》是认定罪犯是否有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和是否将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的重要依据之一,刑罚执行机关将依据原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内容和结论来综合评判罪犯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监狱相关业务科室刑罚执行科,联系电话:0751-893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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